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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中国建材 “善建公益”基金章程

来源:CNBM发布时间:2018-0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善建公益”基金)。

第二条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践行中国建材集团“善用资源 服务建设”核心理念,培育优秀企业品格,积极履行央企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彰显企业公民的良好形象;确保基金的使用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符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和本基金的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地址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材集团”)所在地。基金为非法人机构,其主管单位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发起人是中国建材集团。

第五条基金原始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为公开募集基金。其主要资金来源为企业、员工、社会捐款及滋息。利用基金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本基金为动本基金,募集资金不封顶,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项目;

(二)救灾、敬老助学、帮弱济困等社会公益;

(三)“一带一路”公益项目;

(四)集团内困难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帮扶;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基金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由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有关人员及捐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和个人组成。理事长由中国建材集团派出。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批准基金年度资金募集和使用计划;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和基金宗旨;

(三)审议和批准基金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报告;

(四)决定基金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基金各项管理职能。执行委员会由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派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资金募集和使用年度计划方案;

(二)制定修订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督基金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资金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项目执行;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在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账户下开立专门账户。基金日常管理事项授权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履行签字审批职责;制定费用报销核算流程。

第十二条本基金的财产及收入来源:

(一)集团专项扶贫资金;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本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分类核算本集团捐赠收入与其他捐赠收入及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四条基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基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基金;

(二)当国家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时,执行委员会可启动应急机制,使用基金参与救助;

(三)集团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按中国建材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基金财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二)准确核算,依法合规进行会计核算。

(三)信息透明,按季公示,方便捐赠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十六条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财产及其他延伸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本基金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善建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本基金按照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以项目化为抓手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基金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列支及管理开支权限参考中国建材集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全部收入的3%作为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管理费;可以设立专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在基金项下在管理费范围内列支,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从事公职的兼职人员不再领取基金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

(一)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建立严格的现金管理办法、内部管控制度,确保财物安全。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金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基金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印鉴使用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执行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和《民非业务活动表》按季度填列,加盖“善建公益”基金公章后于季后10日内报送至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资金管理部,按程序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每年理事会须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七条基金按照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项目监督及年度检查,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每年聘请具备相关审计执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可以用于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事项,按公益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采取提前计划、提前申报的方式,由执行委员会汇总编制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策批准,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后进入批准、执行、资金拨付流程。具体参考“善建公益”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规定的宗旨任务的;

(二)经合作双方协议终止的;

(三)无法按照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四)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作出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财产归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所有。若基金终止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所有财产用于主题相符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并将基金相关的印鉴、清算报告等交由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统一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发起人签署后生效;其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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